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南投縣某國中原任校長及業者等9人辦理學生校外教學、參訪等勞務採購標案,涉嫌圖利特定廠商令其得標又接受招呼到酒店場所喝花酒,今天上午宣判,該名校長涉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消息罪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其餘被告分判8月或2年3月不等。
南投地檢署接獲檢舉自強國中近幾年辦理學生校外教學、參訪等勞務採購標案,都採最有利標且最後決標都是特定廠商,又傳出廠商在得標前後曾數度招待校長及該校林姓總務主任等人到酒店場所消費,情節重大。
檢方調查時又發現該廠商投標雲林縣中林國中相關標案時,也採取類似手法,但中林國中人員無人涉貪;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洩漏國防以外祕密罪等將李校長、林姓總務主任、張姓組長、廠商陳姓經理、游姓業務等人起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李校長、林姓主任、張姓組長案發時分別為自強國中校長、主任、組長,辦理採購案件未能謹守法律界限,洩漏政府採購法中應予保密招標文件內容,即使動機是為了使活動如期進行,也不能無視法律規定,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存在於國民義務教育的教育工作者中,實非人民樂見。
另陳姓主任為使旅行社獲得不法利益,浮報人數請領費用,雖因檢調介入未遂,仍涉及利益輸送,違反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及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2年;另涉案的美麗旅行社、昱霖旅行社分別科以3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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