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李姓男子酒後不斷向吳姓同居女友抱怨工作瑣事,吳女因隔日要工作不想理會,李男竟大打出手,其中1拳命中吳女右眼,治療後視力僅剩0.03,無法再閱讀文書及駕駛,案發後,李男雖願意賠償50萬元和解,經桃園地院合議庭判定可減刑,但因他今年才因酒駕被判刑,無法緩刑,最後依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1年10月。
本案發生於去年12月13日晚間10時許,李男酒後不斷抱怨工作上的不開心的事,但在便當店上班的吳女,昱日必須早起,因而發生口角、拉扯,不料,李男竟暴力相向,朝吳女腹部及臉部揮擊數拳,其中1拳命中右眼,致吳女受有頭部腦震盪、右眼視神經萎縮等傷害。
經緊急送醫治療後,吳女最佳矯正視力只剩0.03,無法閱讀文書及駕駛,日常生活程度與立體感皆受重大影響。
檢方認為李男所為構成重傷害罪,李男則辯稱,不知道會造成右眼如此重傷害,法院審理後判定,2人有感情基礎,且口角起因與吳女無關,李男打中被害者右眼後即停手,並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判定他是酒後情緒失控出拳力道無法分辨輕重,以傷害致重傷論處,而非故意犯意。
合議庭審酌李男承諾賠償50萬元,並已先賠償28萬元,而與被害者和解,吳女亦已表明願意原諒,因此有情堪憫恕、情輕法重情形,依刑法59條減刑;不過,由於李男今年才因酒駕被判刑2月,無法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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