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年過8旬的老翁,為了收回贈與給兒子的土地與房子,父子鬧上法院對簿公堂,雙方各說各話,雖家務事難斷,但法官依據老翁自承於2013年將土地、房產贈與給兒子後,兒子便不理會他甚至趕老翁出去,老翁卻沒有在民法贈與規定的1年內提出撤銷,失去時效,駁回老翁之訴。
老翁控訴,他於2013年6月5日,將名下土地及房屋贈與2名兒子,2子各持有一半,並約定輪流扶養他。但其中一子於取得土地及房屋後,對他的生活起居不聞不問,甚至於一個月後,向他表明「現在這個時代,已不用扶養父母了」,還要將他趕出去。
老翁稱,他不得已,只好向友人租屋,一人獨居至今,且他年歲已過80,經常生病,僅依靠每月領取的1萬5千元退休金,根本不敷支用。老翁認為這個兒子沒有履行對他的扶養義務,聲請撤銷對這個兒子的贈與,改由他和另一名兒子各持有1/2。
但被父親指控的兒子反駁,父親自母親死亡後,便陸續結交多任女友,且遭騙取諸多錢財,他們兄弟考慮父親唯一作為終老的老本得以保存,經與父親討論獲同意轉登記,父親實際上仍可以使用,並沒有占用。
該男子稱,他因考量父親年歲漸大且獨自一人居住,曾接回同住並照顧父親生活起居長達3年,後因父親結交女朋友才搬出去住,且父親至今的健保費用均由他繳納,他並無不履行扶養義務。
父子在法庭各執一詞,不過法官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明文「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法官認為,依據老翁敘述,老翁早已知曉兒子不扶養行為,卻超過贈與1年後才聲請撤銷,時效已過,老翁主張為無理由,駁回老翁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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