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富少林姓男子拍攝自己與女友、和多名網友的性愛影片後PO網,被害人中年紀最小的甚至只有15歲,
台北地方法院下午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15罪,重判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林姓男子下午並未蒞庭聽判,法官認為,林姓男子對於拍攝性愛影片並散布等罪行,坦承不諱,竊錄被害女子性交影片數量眾多,嚴重侵害被害人的隱私,被害人身心俱疲,事後還以影片恐嚇被害女子,使被害女子精神上受有極大畏懼與痛苦,實應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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